【五術堪輿學苑】

標題: 【中華百科全書●家政●少年觀護所】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楊籍富    時間: 2012-12-4 06:41
標題: 【中華百科全書●家政●少年觀護所】

中華百科全書●家政●少年觀護所

 

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,少年法庭於審理少年案件過程中,依法可以收容少年於少年觀護所(DetentionHouseforJuvenile)。

 

臺灣地區為配合少年法庭之設置,亦成立臺北、臺中、臺南、高雄四個少年觀護所。

 

少年觀護所係以協助調查依法收容少年之品性、經歷、身心狀況、教育程度、家庭情形、社會環境,及其他必要之事項,供處理時之參考。

 

並以矯治被收容少年之身心,使其適應社會正常生活為目的。

 

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之少年,以不能責付或以責付為不適當而需要收容者為限。

 

收容之期間,不得逾一個月,但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,得於期間屆滿前,由少年法庭裁定延長之;

 

延長收容期間不得逾一個月,以一次為限。

 

依少年觀護所條例之規定,本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八條收容之刑事被告,與同法第二十六條之少年,應予分界。

 

女性少年與男性少年,亦應分別收容。

 

少年觀護所之組織,置主任及副主任,並分設教導、鑑別、醫務、總務四組。

 

由少年觀護所之結構,可以看出對收容少年作調查,及生理、心理狀況鑑別之特徵,其結果提供少年法庭處理案件之參考。

 

(周震歐)

 

引用:http://ap6.pccu.edu.tw/Encyclopedia/data.asp?id=1196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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